对已经明确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对申报费用后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退费手续。
医疗单位需给患者出具报销费用的材料及各项要求
一、 普通门诊费用
1、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要求:(1)处方底方要求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
2、 收据要求:(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即“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2)“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及“门诊诊疗专用收据”上注明费用发生日期(3)机打收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3、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要求:(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附所有项目费用明细(2)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单张收据的检查或治疗合计大于等于200元的项目,需附费用明细(口腔科项目需附所有费用明细)(3)项目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4)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需加盖收费章,科室收费清单有填写人签字(5)普通门诊诊疗项目不需进行审批。
二、 急诊、急诊留观费用
1、 处方底方: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3、 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
4、 其他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三、 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含住院当天急诊)费用
1、处方底方: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其他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2、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3、急诊留观证明
4、出院诊断证明
5、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 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
1、 住院费用结算单
2、 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3、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出院诊断证明
五、住院费用:
1、 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2、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办公室章
3、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4、 已通过网络上传的定点医院机构不必再报盘;末实现网络联通的定点医院疗机构向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盘。
5、 出院诊断证明: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六、 易地安置医疗费用
1、 处方底方
2、 医疗费用结算单
3、 医疗费用收据
4、 《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5、 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6、 申报住院、三种特殊病费用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