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简化工作流程,市医保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将于
具体规定如下:
一.北京市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门、急诊就医时,眼科医院要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照顾人员提供所有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底方和收据,医疗照顾人员将医疗单据交给自己所在工作单位,单位汇总后,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经审核结算后支付相关费用。
二.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眼科医院记账后直接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三.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报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到本市其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
四.眼科医院在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要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在限定的目录外药品范围内选择,并通过信息系统或纸介材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经核准后记账。
五.眼科医院在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要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应提前告知医疗照顾人员并签订自费协议。(特需药品需先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记账的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先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垫付医药费用,待与眼科医院结算后,持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收据及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报销明细表等到市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七.医疗照顾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或因病情需要批准转往外地的,可在当地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六>执行。
八.《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印制、核发,不得涂改、转借。如有丢失,单位核实后到市医保中心进行补办。